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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寿险公司责任免除事项将只限于7种情形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为贯彻好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向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下发了《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要求各公司按照行业指导精神尽快在“十一”前完成相关条款的升级改造及新产品切换。

    记者9日获悉,今年6月,中保协组织业内外专家成立“改造人身保险产品法律性条目工作组”,用一个月时间完成了《示范写法》的制订。

    《示范写法》是以较为常见的年交保费的终身寿险产品为模本制订。针对新保险法中涉及人身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工作组梳理出主要的14个条款,包括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责任除外条款、保险金申请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宽限期/催告期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款、年龄错误条款以及相关释义等,《示范写法》中均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出发进行了行业规范。

    据中保协秘书长王治超介绍,“责任除外”条款是保险理赔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争议最多的部分,协会此次集中力量对该条款框定了合理边界,即: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能随意免责;而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属于巨灾范畴、明显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与保险事故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应作为“除外责任”。

    王治超说,《示范写法》只将7种情形列为寿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与以往的责任除外条款相比,《示范写法》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在意识要件上作了是“主动”或是“被动”的区分;对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等条款的释义更严谨,以免保险公司进行随意解释。 

    中保协提倡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新规则贯彻新保险法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记者毛晓梅)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专门向行业进行了法律解读,并提倡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旨在以贯彻新保险法为契机推动公司服务能力升级。

    据悉,“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争议已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环节,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这类理赔纠纷很多。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为贯彻好新保险法要求,中保协近日向各会员公司下发的《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特别引进了鼓励性条款,建议各公司做到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核保在前,交纳保费在后”。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则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据了解,“提供临时保障”的做法也是国外保险法中的一个特殊处理规则。比如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旨在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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