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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副主任: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需高度重视法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1日   来源:人民日报

袁曙宏

    我国经济发展当前遇到困难,不是法治放缓、停滞甚至倒退的理由,而是更加重视法治、加快推进法治的契机。越是困难时期,越要重视法治。

    当前,我国正处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特殊困难时期。法治在这一时期应发挥怎样的作用?是积极应对、主动作为,还是消极滞后、被动适应?这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全局性问题。

    正确把握目前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

    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这一时期的法治状态,是统一思想、充分发挥法治积极应对作用的前提。目前,在实践中存在三种现象:一是有人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与法治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会束缚政府手脚,影响应对的速度和效率,主张不必遵守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二是有人认为法治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系不大,思想上消极被动,举措上保守滞后。三是有人虽然也认识到法治应发挥重要作用,但不知如何发挥作用,思路不清、办法不多;或认为目前经济形势已经比较乐观,对法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些现象的存在,究其根源,在于没有正确把握目前的法治状态以及在这一状态下应采取什么样的法治举措。

    现代法治有两种基本治理模式。一是常态治理,即针对社会常态进行常规治理。这是对成熟治理规则的运用和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程序性、被动性等特点。一个国家和社会大部分情形下都处于常态的法治治理状态。二是紧急状态治理,即出现法定紧急情形时,由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采取有别于常态的特别法律手段,甚至停止某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除了常态治理与紧急状态治理,还有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法治状态,即经济社会治理面临特殊困难或发生某一方面的突发事件,需要法治作出紧急应对和处理。它没有达到实施紧急状态治理的严重程度,但按照常态下的法治方式又难以做到主动、积极应对和快速、高效反应。我国2003年抗击非典和2008年抗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的法治治理状态,大体上可归为介于常态与紧急状态之间的法治状态。

    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而言,一方面,这场国际金融危机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对不当就有可能恶化并向社会领域蔓延,危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政治稳定,因而已不能拘泥于常态治理下的法治方式;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实施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不断增多,回升向好的趋势日趋明显,人民群众充满信心,因而远未达到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度。总体看来,可以将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界定为处于常态与紧急状态之间的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在这一状态下,法治应对既不能反应迟钝,也不能反应过度。

    越是困难时期越要重视法治

    法治是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我国经济发展当前遇到困难,不是法治放缓、停滞甚至倒退的理由,而是更加重视法治、加快推进法治的契机。

    越是困难时期,越要以法治坚定信心、凝聚人心、彰显理性。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教育、预防和惩治功能,确立法治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把人们的认识和行为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上来。

    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坚持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的核心精神。当前,特别要注重坚持和强调以下几项法治原则:一是法制统一原则。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和部门利益膨胀,防止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借口破坏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避免政出多门、画地为牢。二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要准确判断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降低决策风险和行政成本。这次我国推出的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投资规模大、历时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参与政府部门多,因而更要注重通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来确保实现预期目标,防止草率决策、盲目决策和违法决策,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污染工程”和“腐败工程”。三是公开透明原则。越是在困难时期,越是要保证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及时让人民群众知道,保证政务公开,以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和坚决支持,共渡难关。四是适当性原则。既要保证法律有力和有效应对经济困难,又要避免过犹不及,保证法律手段与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相适应、相匹配。五是权力监督原则。既要重视公权力在特殊困难时期的作用,适当集中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积极干预,提高决策效率和政府执行力;又要强化对权力行使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从严治官、从严治权,严防、严惩贪污腐败,确保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合法、公正、高效。

    越是困难时期,越要通过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就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作用,更加善于通过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管水平和法治水平来促进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经济发展的困难时期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困难时期。要防止经济困难向社会领域传递,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定分止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亟须采取的法治举措

    从历史和现实看,西方国家往往通过制定综合性或专门性法案来应对经济危机。如美国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日本在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案。为应对去年以来的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美国国会通过了《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欧盟、俄罗斯和日本也都制定或修改了有关法律。西方国家在特殊时期注重发挥法治应对经济危机作用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目前,根据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应在法治上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应对举措:

    加强立法的快速应对。汲取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的教训,加大力度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危机的防范与应对。着手对与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重点梳理、审视和研究,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方面检查有无不适应、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规定,抓紧废、改、立工作,消除应对当前困难的制度性障碍,加快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应对快、效率高的特点,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亟须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的重要事项,如投资、贸易、金融、证券、房地产、税费、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应急规定,并适时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制度。同时,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也可通过制定规章,对一些具体的临时性应急事项作出规定。

    坚持积极行政和能动执法。在特殊时期,行政机关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困难,促进增长,化解危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减少审批事项,尽力扶持和帮助企业在“冬天”里生存和成长;用足、用活现行法律手段,全面、积极履行政府职能,特别是要运用一切法律手段坚决保证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基本生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积极运用司法政策和司法手段。重视司法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运用司法解释、司法判决和司法监督等手段,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主动有效作为和依法积极行政,区别不同情况谨慎使用强制性司法手段,支持、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尽最大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的统一。

    适时出台法治应对的综合性指导意见。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的跨部门协调,正面引导法治舆论,注重对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的法律分析和法律对策研究,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出台综合运用法治手段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统一思想、规范行为、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在特殊时期的重要作用。(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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