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7月30日电(记者 苏万明)山东省政府7月30日举行农村公共供水工作情况通报,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农村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水价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山东省明确了农村公共供水水价制定和批准发布机制:如果是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供水人口不足1万人的联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水价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向社会公示,如需变更,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同时,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应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
山东省法制办工作人员陈公雨说,农村供水水价是一个敏感问题。许多地方在没有明确水价制定和发布制度前,供水工程常因费用不足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农村居民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