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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办法:13类食品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记者 张晓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等13类食品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

    这13类食品包括: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记者 张晓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除健康检查制度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个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记者 张晓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工商机关将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食品广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否则,工商机关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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