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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推动妇女创业就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就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记者罗沙 韩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全国妇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作了哪些新调整?

    答:一是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妇女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明确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二是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由城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拓展至农村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妇女均可在自愿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妇联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依托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城镇和农村妇女均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负责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问: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何同原有政策做好衔接?

    答:贷款申请环节,城镇妇女可自行选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管理环节,各相关部门将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一条龙”服务。农村地区的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将由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妇联组织,本着尽可能为妇女借款人提供便利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考虑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分布情况,鼓励优先选择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作为经办金融机构。

    经费保障环节,为支持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同时,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问: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有何条件?如何申请?

    答:根据新政策,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申请流程方面,农村妇女可就近向当地妇联组织提交贷款申请。妇联组织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将推荐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

    问:妇女如何享受担保和财政贴息资金扶持?无法提供反担保的妇女能够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吗?

    答:根据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妇女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除东部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外,其他省(区、市)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七省市所需妇女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将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预拨,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考虑到农村妇女缺乏抵押担保物的实际情况,《通知》规定,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农村妇女申请和使用小额担保贷款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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