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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抓好法律清理工作 确保法律体系与时俱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邹声文、张宗堂)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8件法律。这标志着本次法律清理工作在历时一年多的艰辛努力后顺利完成,这对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我国法律体系自身的科学、统一、和谐,对于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废止过时法律、删除过时条款,是本次法律清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清理中,有4件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1件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专门事项而进行的立法、3件已经被新法代替的旧法,因内容“过时”、与实际不相适应被废止。此外,还有民法通则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因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而被删除。及时废止了业已过时的法律,及时删除了业已过时的法律条款,确保了我国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与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推进需要相适应。

    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衔接问题,是本次法律清理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对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进行了修改,确保了相关法律的条款与宪法相一致;对1997年现行刑法出台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原刑法的条文进行了修改,解决了相关法律与现行刑法的衔接问题;对2005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作出修改,解决了其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这次清理还一并修改了兵役法、气象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仲裁法在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法律具体条文时出现的衔接问题。全面系统地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衔接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统一性,有利于我国法律更好地贯彻实施。

    法律清理工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如期实现立法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三次开展法律清理工作,但必须认识到,法律清理工作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后,我国的法律清理工作仍将持之以恒,进一步抓紧抓好。对于已经过时、明显不适应实际的法律或法律规定,要及时废止;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要同时对相关法律规定一并作出修改,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法律清理对进一步提高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配套法规提出了要求。清理发现,目前我国共有22件法律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特别是法律关于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的规定比较原则,有37件法律只对违法行为作了原则性的罚款规定,而未规定罚款的数额和幅度。虽然有关方面通过制定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对罚款数额和幅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还有18件法律有关罚款的规定没有配套规定。有关方面应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确保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

    应当看到,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及时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一些部门制定的过时的规定和“红头”文件依旧存在,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对此,有关方面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的部门规定、红头文件进行及时清理,确保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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