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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经营快递业务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常志鹏、王敏)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安定4日宣布,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前已经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年内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竞争格局基本形成,但也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准入门槛、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为优化快递业务发展环境,推动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邮政法规定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邮政法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原则性、概括性较强。作为邮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细化了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是贯彻实施邮政法的重要保障,对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

    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邮政法关于“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规定的具体内容,从经营网络、运递能力、处理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网络、人员资格等方面对不同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具备的服务能力作了明确规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省(区、市)范围内经营的,向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区、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有效期届满30天内申请换领。

快递业务管理凸显五大亮点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常志鹏、王敏)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安定4日介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凸显了对快递业务管理的五大亮点。

    安定在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邮政法配套政策法规,在邮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充实了申办程序,形成了完整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一是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细化了“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不同经营地域从经营网络、运递能力、处理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网络、人员资格等方面设置了服务能力要求;

    二是规定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申请材料、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并规定了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备案制度;

    三是规定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变更、注销等方面,并设置了公告制度,并对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做出了规制;

    四是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并设置了执法行为规范;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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