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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7日   来源:新华社

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努力提高人民身体素质
——就《全民健身条例》专访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0号国务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就《全民健身条例》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体育意识和健康意识,激发了人们对于体育的热情。全民健身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全民健身运动,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了到2010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奋斗目标。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努力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任务。党的十六大将“明显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更加注重社会建设,高度关注民生,明确提出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要求,进一步为做好群众体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北京奥运会的圆满成功,在充分展示中国体育辉煌成就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热情和健身意识。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这对新时期的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但是,随着全民健身活动持续深入,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一是,体育场地总体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城乡差异明显、侵占破坏严重,尤其是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利用率低,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从事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产生了制约;二是,健身市场需要引导,一些健身场所设施质量不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限,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数量少、专业技术能力欠缺,不但不利于健身者科学锻炼,而且有害健康,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三是,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全民健身体系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个主体的责任不够明晰,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缺乏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国民体质状况仍然不容乐观,3-69周岁的人群中,体质不合格率为12.8%;青少年学生肺活量水平、速度、爆发力、力量耐力、耐力素质水平近二十年来持续下降,而肥胖和视力不良检出率明显升高。

    全民健身需要法制推动和保障。制定《条例》的目的就在于解决阻碍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困难和问题,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健身活动中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这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公共职能、服务大众、改善民生的切实需要。

    问:《条例》的意义是什么?它对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具有怎样的作用?

    答:《条例》共6章40条,是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它从保障人们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的角度出发,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在与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密切相关的体育设施、健身指导、安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政府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与全民健身事业相关的政府投入、学校体育、公共体育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不同层次对全民健身工作提出了要求,彼此间互为补充,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是在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的,着重于解决影响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实际问题,明确了政府及全民健身体系中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了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学校体育开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等制度,进一步确立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丰富和完善了全民健身的法规体系,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过程。

    答:2005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体育组全体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提案》。同年12月,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向中办、国办报送了《关于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调研报告》,反映了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国务院将研制《全民健身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于2006年1月7日对调研报告做出重要批示:“构建全民健身体系将惠及亿万人民,对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意义重大。要像抓竞技体育那样抓全民健身活动。报告提出的建议请国务院法制办和体育总局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在随后给至立同志报送的《关于对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调研报告〉处理意见的报告》中,认为有必要制定《全民健身条例》,并积极配合体育总局有关起草工作。2007年,《全民健身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此后,国家体育总局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等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专题论证等工作,征求了各省区市体育局和国务院各部门意见,听取了体育工作者、法律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分别就尽快颁布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再次提出了建议和提案。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先后两次就全民健身立法工作做出批示,要求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抓紧综合论证,在奥运会后适时推出《全民健身条例》,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2008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全民健身条例(送审稿)》。2008年11月,《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月,《条例》正式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进一步深入修改论证,《条例》终于2009年8月19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问:人们对全民健身计划已经熟知。《条例》专设一章,特别突出了全民健身计划,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全民健身计划是从战略和宏观角度,提出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目标和任务的规划。1995年6月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1995年到2010年我国全民健身事业面临的形势进行了分析,并就奋斗目标、工作任务、实施对象、工作重点、对策措施、实施步骤等作了全面统筹安排。1995年8月颁布的《体育法》也对“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做出了明确规定。《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体育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全民健身活动更加普及,国民体质和健康水平全面提高,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为了进一步明确全民健身计划的地位,对政府制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出要求,增强可操作性,《条例》用一个章节的篇幅对“全民健身计划”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明确全民健身计划由国务院制定,并特别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出要求;将已经实施多年、也取得一定成效的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工作,确定为制度予以固定,并将其作为修订全民健身计划及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依据;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协调、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的责任;确立了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制度。

    可以说,《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全民健身计划的法律地位,也明确了全民健身立法与全民健身计划的关系,将政府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落实到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实施的具体工作层面,是确保全民健身计划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问: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条例》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

    答:我国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很快,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城乡发展不均衡、青少年体质较差等问题仍很突出。《条例》针对这些薄弱环节,做出了专门规定。

    第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在基层。《条例》要求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例如,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方面,强调“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要求政府将公共体育设施的投资建设重点转移到人们身边小型多样、便捷实用的体育设施上来。对于公园、绿地、空地等公共场所,《条例》要求其管理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强调居民住宅区在设计阶段即应当就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做出安排。在体育组织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的基层体育组织,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

    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增强农民体质,关系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环节。《条例》特别针对农村地区规定,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县级体育部门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以此带动农村地区体育活动蓬勃开展,切实增强农民群众身体素质。

    第二,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条例》在《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学校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体育活动予以明确,还要求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在校外体育活动方面,鼓励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和家庭加强合作,对学生予以支持和引导。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也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模式的变化,群众体育活动的条件、环境、组织管理模式也随之变化,对原来职工体育的组织产生了显著影响。《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还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和体质测定等活动。

    问:8月8日已经被确定为“全民健身日”,《条例》对此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日”的设立,对进一步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使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积极健康向上、身体素质不断增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为政府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搭建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为此,《条例》专门就全民健身日做出相应规定。首先,将国务院批复以“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的形式通过行政法规予以固定,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次,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传授科学健身指导方法,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第三,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四,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当天向公众免费开放,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我们将逐步落实和完善“全民健身日”的各项举措,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健身条件,传授更多体育健身和体育文化知识,进一步深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我们衷心地希望,“全民健身日”活动的开展能够发挥应有的引导、示范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激发健身热情,让人们积极投入到全民健身行动中。

    问:健身场地设施是直接影响人们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一个主要因素,《条例》对此有什么具体的措施?

    答:健身场地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中,公共体育设施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平等享受体育的权利紧密相连。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服务、管理和保护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是,对于学校体育设施只有倡导性规定。针对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占全国体育场地的65.6%、对外开放率仅为29.2%的状况,从2006年起,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全国开展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积极效果。尽管学校体育场地对公众开放涉及一系列复杂问题,在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但是从学校体育场地的性质以及发展方向看,适当开放学校体育场地是缓解群众体育健身场地不足、实现公共体育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为了将试点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并继续向全国推广,《条例》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做出了特别规定,既要求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也要求公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考虑到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难点主要是安全问题和经费问题,制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的鼓励措施。另外,由于体育设施运营会有人力、物力的支出和损耗,对于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条例》规定其可以根据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当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举措,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能得到有效缓解。

    问: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人们对于健身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也带动了体育健身市场的发展。对此,《条例》是通过哪些规定来予以保障的?

    答: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安全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为了切实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条例》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专门做了规定。

    第一,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规定。自1993年以来,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开始建立并日益发展。1995年,《体育法》对“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具有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已经达到43万余人。随着全民健身事业快速发展,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健身需求,2004年起,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国家体育总局开始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前,全国有近2万名健身指导、救助从业人员活跃在经营性健身场馆中,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的健身指导、救助服务。但是,健身指导人员尚未覆盖到人们参与健身的各个项目,在体育健身场所中从业的指导人员或者没有任何资质,或者经过不同组织认可,情况比较复杂,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健身指导人员,由于缺乏专业技术要求,不但不利于健身者进行科学锻炼,反而有害健康,严重的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条例》强调国家加强社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同时,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两类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分别做出相应规定:一是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是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其中,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健身指导工作。

    第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要求。2002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体育经营活动审核”。之后,包括体育健身场所开业在内的一切体育经营活动,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体育主管部门通过事后监督进行管理,减少了审批环节,节约了申请时间。但是在这些年的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了新的问题,主要是: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只需要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常规审查,并不考虑不同项目在专业性、技术性、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不少体育场所在成立初始就存在明显的服务瑕疵甚至安全隐患,很容易发生危险,对人身造成伤害;第二,在后续监管的问题上,一方面法律法规关于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权限并不明晰,另一方面体育主管部门难以了解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体育场所的信息,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场所的日常监管难以开展、困难重重;第三,国家虽然已经颁布了游泳、攀岩、滑雪等14个项目的体育场所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强制性标准,但并不能作为工商部门审批的直接依据。《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由于体育主管部门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没有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实际上对于这14个标准的实施情况,体育部门难以掌握,更无法监督。此外,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都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要求,目前仅有14个项目还远远不够。从实际情况看,这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隐患和对从事健身活动人群造成的伤害,目前仅靠市场和社会自律还难以解决;政府设定的行政许可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登记,不能解决体育场所的专业性问题;体育主管部门的事后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一旦出现问题为时已晚。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条例》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设定了行政许可,要求经营者在其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达到规定数量、具有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基础上,向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鉴于界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影响较大,需要经过科学论证,《条例》并未列出具体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而规定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落实以上措施,《条例》将会对支持、鼓励与人民群众生活相适应的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如何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答:《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体育界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体育总局正在编写《条例》释义,以帮助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条例》内容,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国家体育总局将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学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也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同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系起来,并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条例》的学习活动,使每一名群众体育工作人员全面、准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知《条例》的各项内容。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条例》影响,引起全社会重视。

    第二,抓紧做好《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和制定工作。《条例》是全民健身工作的纲领性法律规范,其内容还需要配套的规章制度去落实。例如,高危险性项目目录的制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具体条件与要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完善等,都需要体育部门加紧工作,尽快出台相应规定,逐一落实。此外,按照《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履行相应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保障等各项工作,根据《条例》加强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制度建设,将《条例》落到实处。

    第三,加强执法,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学习、熟悉《条例》的基础上,应当对照《条例》进行检查,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适当时候,国家体育总局还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条例》贯彻落实。

    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大力推动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和全民健身事业的进步,将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健身活动需求,为全面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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