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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豆选"到"听证"——共和国的基层民主探索之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记者李亚彪、陈先发)许多上了年纪的人还记得《豆选》这张版画,它真实地描绘了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民主选举的动人场面:每位候选人背后放着一只碗,选民们把手中的豆子投进自己中意的候选人背后的碗里。“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做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

    “投豆选举”已成为历史。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亿万中国人从翻身解放那一天起,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探索着“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的基层民主之路。

    杭州市民陈福林的骄傲

    60年前当选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主任,是84岁的杭州市民陈福林一辈子的骄傲。

    1949年10月23日,身为浙江省实业厅棉种保管委员会下属杭州棉种翻晒组组长的陈福林,同200多位居民代表选举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17名委员。选举当场唱票,得票最多的陈福林当选为居委会主任。这一天,距离新中国成立不到一个月。

    “当时,大伙心中别提多自豪了。”新中国成立前捡过煤渣、当过人力车夫的陈福林回忆说,“只有在新中国,我们这样的人才有出头之日!”

    选举结束后,当地27个保长的公章统统交到陈福林手中。陈福林把这些公章拿回家塞进灶里当柴烧掉了。

    随这些公章一起“烧掉”的是旧中国的保甲制度。两个月后,杭州市政府正式发出《关于取消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示》。

    陈福林是值得骄傲的——街道“父母官”的民选,从他开始。

    有关社区建设工作专家介绍,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还权于民,废除了保甲制度,建立了居民委员会。从那时起,实践“人民民主管理城市”理念的居委会制度取代了保甲制度。

    从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居民委员会制度普及到了全中国所有的城市。随着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大部分地方都陆续开展了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基本上采用由居民代表投票、上级部门批准的模式。

    上世纪90年代末,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城市社区居委会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1998年,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尝试由全体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这个市还在社区内成立居民代表会议,社区重大事项由居民代表讨论通过或进行评议。

    2003年7月,民政部在南京举办了全国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培训班。此后,北京、长沙、无锡、南通、南昌、天津等许多大中城市的一些社区开始采用直选方式选举居委会干部。

    人民群众从数千年仰人鼻息“治于人”到自己做主选择基层政权组织的管理者,历史的飞跃发生在短短的几十年间。

    梨树县农民的创举

    在东北农村,有一个流传很广的谜语:“什么官,九品下;小如芝麻,大过爹妈。”谜底是“村委会主任”。实际上,中国广大村民委员会及其“当家人”村委会主任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探索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在村一级设立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人民政府等政权组织;1954年,宪法取消村级政府建制,把乡镇作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单位;此后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把农村的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结合起来,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体制消亡。最早在广西一些农村,自发出现了一种全新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取代原来的生产大队。四川、河南、山东也陆续出现类似组织。“那个时候我们浑身充满了激情与活力,每户都有代表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1980年2月当选广西合寨村首任村委会主任的韦焕能说。

    最具创新的选举方式源自中国北方。上世纪80年代,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这个村的农民发明了“无提名候选人选举”,即不预设候选人,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3年后,梨树县平安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确定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时发生分歧:基层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村民不满意,村民联名推举的候选人基层组织又不认可。问题反映到县里,有关部门决定借鉴北老壕村选举“不划框、不定调”的做法,把确定候选人的权利完全交给村民,每人自愿填写一张空白选票,得票多者就确定为候选人。这一办法实施后,村民热情空前高涨,全村有选举权的998人中有965人参加了投票,大家把这一大海捞针式的选举办法形象地称为“海选”。

    美国《新闻周刊》记者吉布尼专程到平安村,就参选率采访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陈永喜,陈永喜说:“你们的克林顿总统当选时,参选率为46%;我当选村委会主任,参选率95%。”大为惊讶的吉布尼回到北京后,对中外新闻界朋友说:“中国的村民自治已经起步了。”

    如今,“海选”的方法已在全国很多地方的农村实行,一些城市街道居委会在选举中也开始借鉴这种方式。在福建的浙江等地,出现了任何工龄达到标准的会员均可报名直接成为工会主席候选人参加直选的情况。

    到2008年底,我国60多万个行政村绝大多数进行了7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为了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选举权,各级政府采取了大量措施,如规定村委会选举时,必须告知外出务工者;城市社区决定有关农民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征求外来农民工的意见等。在安徽芜湖市杨湾村最近的一次村委会换届中,民政部门开展“一票直选”试点,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组成“观察员队伍”全程参与监督各种程序,不少打工的农民从外地赶回填完选票,又匆匆回城里干活。

    基层民主是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末梢神经”,是人民当家做主最直接的实际体现。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徐勇认为,农村村民自治是中国亿万农民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后,迫切希望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自主权利的产物。村委会选举是村级民主的起点,它促使民主机器运转起来,将民主从书上、墙上引向田间地头。

    在广大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的场面让人难忘:做生意的为了参加投票,放弃了市场摊床上的买卖,跑运输的为听竞选演讲把车子闲置在院里;一些老年人、残疾人顶风冒雪听竞选演讲,权衡自己这一票该投给谁;许多村民熬到深夜,就为了亲眼看看选举结果;每到选举揭晓时总是欢声雷动,小山村热闹得像过大年似的。一位民政干部说:“只要看看这一切,就知道我国的基层民主之路符合国情,是大势所趋!”

    “听证”“公开”“交家底”……

    从城市居委会直选到村委会直选,从村务公开到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基层民主之花,正在越来越多的领域绽放。

    2002年,中国首次公开举行的全国性行政决策听证会——铁路票价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自此,“听证会”这个普通人可以公开表达意见的平台,在国内雨后春笋般出现,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物权法的出台过程,是一个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的过程。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在全国多个省份调研,召开百余次座谈会,立法部门尽可能协调多方意见,兼顾多方利益,不赶进度。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后,收到民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条。

    曾倡导民主恳谈、企业工资协商的浙江省温岭市委干部陈奕敏认为,基层民主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其不断拓展的进程中。

    2003年新年刚过,广东东莞虎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从5天半缩减为5天。由职工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何劲松说:“这是工会和资方谈判的结果,大家选了我,我要对选民负责。”

    上世纪90年代,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实行了以“交家底”为主要内容的厂务公开。今天,全国已有近百万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这一国有企业普遍实行、非公有制企业逐渐推行、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民主实践活动,被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

    “这在我们这里,一件事做与不做,村委会说了不算,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浙江省奉化市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说。由于滕头村健全了公众管理参与机制,村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很高,有事就“爱”提意见。前两年,滕头村要建一批小康住宅,为了避免决策失误,村里首批只造了6套样板房,征求村民意见。“不少人提意见认为,村里小户家庭较多,样板房面积过大,应该减少面积。”村民林祥德说。最后,建房总套数、单套面积、价格都由村民民主讨论决定。

    在一些先富起来的地方,出现了群众参与政府预算的新形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从2005年开始实施“公共参与式预算”,每年镇政府的财政预算草案提交镇人大后,由人大向全镇公开并举行讨论会,群众自愿报名参加,根据讨论结果对政府进行询问并修改预算。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基层民主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的便捷平台。越来越多的“民情直通车”“市长博客”“民情留言板”出现在各地的“官方网站”上。

    这是一幅充满蓬勃活力、创新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画卷。画中的主人公——13亿中国人,在共和国的民主大道上找回了自尊与自信。

    “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

    “民主之花”需要浇灌才能越开越盛。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把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明确为逐步建设有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内容之一。

    1982年,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的性质、任务,确立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2年,全国人大修订宪法时明确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正式施行。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总理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要发展和完善包括村委会直接选举在内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文革”后,经过对条例的多次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89年12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

    1990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多次研究部署城乡基层政权组织建设问题;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为村民自治确定了历史地位,并把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和任务。

    近年来,在实践中,中国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行使民主权利,开展自治活动,有力地保障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行。

    目前,全国共有村民委员会61.3万个,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8.2万个,城乡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完善,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基层群众的选举权、参与权、管理权、知情权、监督权依法得到保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四项重要制度之一。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基层群众自治的成功实践,是党领导亿万群众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激发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

    针对少数地方基层选举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坚决制止拉票贿选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公正有序。

    基层民主的每一步发展,都有党和政府的精心培育、重视支持,都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都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可以相信,随着基层实践的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之花,必将开放得更加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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