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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放宽“稳定就业补贴”期限 帮扶困难企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张淼淼)因金融危机影响而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已经享受3个月、6个月,不足12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的,如果生产经营状况仍未好转,可再次申请享受稳定就业补贴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日发出《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帮扶力度,允许同一企业再次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据介绍,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北京市于今年4月出台了《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实施以来,北京市共有402家企业获得稳定就业岗位、社保补贴批复资金5.18亿元,涉及6.58万名待岗、轮岗职工,有效调控失业率1.1个百分点。

    “截至8月底,北京的失业率为1.72%,比去年同期还低0.08个百分点。”人保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孟宪仓说,此次发出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稳定就业补贴的作用在于稳定企业就业岗位,明确了企业在享受补贴6个月后,只要履行承诺不裁减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将剩余申请资金一次性拨付。

    补充通知规定,只要企业履行不裁减人员的承诺,确保了待岗、轮岗员工的工资发放,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允许企业在不违法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行使用补贴资金,消除企业在使用补贴资金当中的顾虑。据悉,截至2008年底,北京市从业人员总量达到980.9万人,比1949年的43.4万人增加了21.6倍,比改革开放初的444.1万人增加了1.2倍。

    统计显示,从1998年到2008年的10年间,北京市投入就业专项资金80.9亿元,帮助30万下岗职工、174万城镇失业人员和53.6万农村劳动力实现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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