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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从2009年秋全面实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京9月18日电(记者刘巍巍、凌军辉)记者18日从江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民政厅联合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获悉,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省将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起,全面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个办法明确,江苏省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暂行办法,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学校属地管理和多渠道筹资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暂行办法,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中:病种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学生就医管理、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研究制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此外,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学生因转学、退学的,按照转入所在地大学生及城镇居民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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