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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老年人尊重历史—我国老龄事业蓬勃发展纪实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6日   来源:人民日报

    六十年前赴后继,六十年艰苦创业。人们在激动、自豪、幸福的同时,不会忘记为新中国的成立浴血奋战的老战士、老英雄、老前辈,不会忘记为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呕心沥血的老工人、老农民、老知识分子。是他们用青春和热血挺起了民族的脊梁,用责任和意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今,我们的国家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面对庞大的老年人群体,老龄工作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老龄事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体系——

    提供制度上的可靠保证

    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老龄政策体系的完善,标志着我国的老龄事业步入了正确的轨道,开始走向新的起点。

    今年是我国正式进入老龄社会10周年。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我国老年人口总数目前已经达到1.6亿,约占总人口的12%。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还具有规模巨大、发展迅速、高龄老年人口增长快3个特点。

    1999年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胡锦涛同志曾在庆祝1999年“国际老年人年”电视讲话中指出“尊重老年人就是尊重人生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就是尊重历史”。

    为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党和政府不断设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出台了一个又一个惠及老年人的政策、法规……

    1999年10月,我国正式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老龄工作机构。此后,我国的老龄工作组织机构在发展中不断壮大,在改革中一路前行。

    同时,我国的老龄政策体系也在探索中开始逐步建立,在创新中不断得到完善。1996年8月,国家颁布第一部关于老年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0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下发《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5年至2007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等。老龄政策体系的建立为老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可靠保证。

    “老有所养”——

    解决老年人“养”和“医”是关键

    生存,是人生第一要义,是人权当中最重要的权利。

    无论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还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奔小康征途上,党和政府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解决老年人“养”和“医”的问题。通过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从制度上解决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经过多年努力,国家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保制度,其中包括缴费型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项保险,包括非缴费型社保项目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

    据统计,2007年,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7834亿元,是1992年的24.7倍;2007年,国家共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78.9亿元,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0.9倍;2008年中央预算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投入2761.61亿元,比2002年增长2.91倍;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医疗卫生支出831.58亿元,比1994年增长了5.66倍。

    截至2007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94亿。2008年,国家安排资金27亿元,用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全国98%的地级以上城市、93%的市辖区和一半以上的县级市,普遍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

    目前缴费型保险制度支出已占GDP的3.3%。非缴费型社保制度支出已占财政收入的4.4%。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集中供养”制度、高龄补贴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还有涉及老年人乘车、旅游、就医、司法、公共场所活动等几十项优待政策,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1.6亿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今年我国政府又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着手解决9亿农民的养老问题。我国政府还实施了新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全面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为强化老年人服务保障,让老年人有尊严地享受晚年的安康幸福,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城镇社区已建成服务设施17.2万处,拥有床位251.3万张,是1988年的3.53倍。

    当前,我国“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正逐步确立,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老有所为”——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2005年,国家2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法规政策。截至2005年底,各地发放老年人优待证达1600多万份。

    参与社会发展也是老年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高度重视。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要重视和珍惜老年人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要积极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充分融入社会,继续参与社会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基层老年人协会已达79.21万个,占行政村和居委会总数的64.67%。城镇老年人继续从事有收入工作的达14.7%,农村老年人从事农业劳动的占40.4%。

    据统计,城市老年人参加过社会公益活动的超过1/5。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从2003年起开展的“银龄行动”,老年志愿者为受援地群众治病达20多万人次,培训医务骨干和中小学教师3.8万人。目前,全国开展“银龄行动”的省份已扩展至24个。

    如今,在一些城市街道居委会和农村,老年人已经成为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他们积极配合村(居)委会,承担了社区环境治理、治安巡逻、移风易俗、文明风尚宣传、邻里纠纷调解、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和谐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再过20年,我们将进入老龄化的最严峻时期。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有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有老龄工作者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我国的老龄事业必将前途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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