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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资助恐怖活动罪状规定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1日   来源:新华社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资助恐怖活动罪罪状规定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邹伟、隋笑飞)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

    《解释》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二是“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三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刑法第120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对于一些名词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筹集但尚未提供资金的行为能否独立构成资助行为,资助恐怖活动是否需以实施具体恐怖活动为条件等,同时考虑到当前国际社会一般均将恐怖融资视为反向洗钱行为,故在本《解释》中一并解决。

    王少南表示,《解释》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相关概念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恐怖融资提供了更为严密、确定的法律依据。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背后的经济支撑,严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是国际社会一条制度性经验,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明确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邹伟、隋笑飞)“‘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这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一贯立场。”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为方便司法操作,强化《解释》的司法指导作用,《解释》对明知的具体认定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表述方式。

    《解释》对认定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即“刑法第191条、第312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解释》还结合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情况,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该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最高法院新界定6种行为属于洗钱之列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邹伟、隋笑飞)今后,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买卖彩票、奖券、赌博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将被列为洗钱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是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是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是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是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是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此前,鉴于刑法第191条第(1)至(4)项规定主要是针对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实践部门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行为,是否可以通过本条第(5)项关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规定来理解,存在疑虑。对此,《解释》的基本意见是:区分三个洗钱犯罪条文,关键在于上游犯罪,而非具体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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