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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三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刘铮、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

    在审议和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加以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草案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草案: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
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社会保险法应当总结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了规定。

    草案原来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草案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再规定合并实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删去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实施的原则规定。

    草案审议稿原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低,而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成本都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如果两者合并实行,可能会造成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的利益,与国家提倡的“城市反哺农村”的做法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统一标准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务之急是尽快统一经办机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删去这一条款,同时增加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草案强调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刘铮、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各级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规定。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应当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监督等权利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等权利。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容比较多,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权利的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险法应当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等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草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地方提出,现在有的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时也不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应当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这一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出台,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20年之前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适龄居民。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社会保险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后,有些地方还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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