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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由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顾瑞珍 邹伟)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伤亡的案件。针对那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原来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的有关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应当作出严格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区分建筑物倒塌与脱落、坠落的不同责任,增加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法学专家还对其中的“其他责任人”进行了解释。如果设计存在缺陷,就可以找设计部门追偿;如果工程监理有问题,由于徇私而没有进行正常的监理,就可以找工程监理追偿。

员工因工作致人受损 用人单位能否追偿?
侵权责任法草案不作具体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顾瑞珍 邹伟)对于工作人员因工作和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能否追偿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不作具体规定。

    草案原来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和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责任。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的个人对他人赔偿后的追偿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偿,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不同劳动安全条件,其追偿条件应有所不同。哪些因过错、哪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追偿,本法难以作出一般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因个人劳务对追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宜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医院不担责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顾瑞珍、贾楠)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向会议作说明时指出,此前,草案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讨论中提出,草案规定的情形有的是一方有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建议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拒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受到生命威胁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如何防范医院过度检查?侵权责任法草案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贾楠、顾瑞珍)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以判断,建议删去这一条或者删去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指出,过度检查的问题应该从正反两方面考虑,当前确实存在过度检查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是必要的,但要避免不属于过度检查的情况也按此处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草案: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 由人民法院判定赔偿数额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贾楠、顾瑞珍)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方面,规定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判定赔偿数额。

    针对此前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于人身权损失赔偿额量化依据的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讨论中提出,当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草案应当作出进一步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发现权”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邹伟、顾瑞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增加了对“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的规定。

    此前,草案规定了民事权益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现行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等民事权益已有规定,草案应当予以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的规定。

    经这一修改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应条款变更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对惩罚性赔偿作出限定 防止被滥用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顾瑞珍 邹伟)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明确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并对惩罚性赔偿作出限定,以防止被滥用。

    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此前草案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宜限制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同时应防止滥用,避免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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