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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法律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构筑“绿色通道”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6日 22时00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受权播发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分为8章33条,分别为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修改法律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构筑“绿色通道”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何宗渝)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保障性收购、资金支持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具有资源分布广、利用潜力大、环境污染小、可永续利用等特点,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中国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水电装机容量、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光伏发电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不到十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适应了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也体现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决心和信心。”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

    不过,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遇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差价支付来源不明晰等问题。

    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

    因此,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

    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按照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来源一个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另一个是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这次修改法律,将两项资金整合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这样可以使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有效地获得资金支持,切实起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作用。”倪岳峰说。

    据透露,有关方面正在着手起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不久将颁布实施。

    此外,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还规定,国家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对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我国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何宗渝)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法律明确,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法律还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何宗渝)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法律指出,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法律还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我国将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规划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何宗渝、赵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增加了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规划的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法律明确,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法律还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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