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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进展平稳 着手解决两大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徐博 张晓松)记者日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总体进展平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稳步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总体上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阶段性成效:“两升一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总体进展平稳,取得了“两升一降”的阶段性成效。

    “两升”: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4%,比2007年底提高了2.3个百分点;二是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增强了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束力。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推动了社会保险的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截至2009年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预计将分别达到2.4亿人、3.9亿人、1.5亿人、1.1亿人,其中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比2007年底增长了19.4%、74.9%、24%。

    “一降”即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减少,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主要以3年左右为主,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有所增强。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继续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为重点,保持劳动关系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两大问题有待解决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部分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产生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所在企业直接用工存在同工不同酬、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他说,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避免用人单位借以规避法律责任,损害被派遣人员权益,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积极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单位抓紧研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增强企业应对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2008年上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扩大到北京、重庆、大连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009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发布了《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和指导服务,指导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各地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入开展特殊工时政策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规定(草案)》,对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该草案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力争尽早出台。

    从四个方面加强法律实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从四个方面着手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劳动合同法宣传培训工作。各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法律的主要内容,重点宣传模范执行法律的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企业自觉贯彻执行法律,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同时,结合各类技能培训和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加强对劳动者劳动合同知识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研究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及时修订《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研究制定劳务派遣专项规定。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性差别问题,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是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在全国全面部署开展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春暖行动”,针对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中小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工作时间弹性大的特点,分类制定并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大力提高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同时,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各地按照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推进实施“彩虹计划”。

    四是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指导和服务。把维护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与增强人力资源市场活力结合起来,引导企业依法用工。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有限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徐博 张晓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有限。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企业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而增加的劳动用工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项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限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项规定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影响有限。

    另一项是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是绝大多数国家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目的是通过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在失去工作的一定时间内生活不至于发生困难,缓解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劳动者被动失业,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压力。

    同时,经济补偿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谨慎行使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且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一规定只涉及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增加的用工成本只在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发生。

    而且,为降低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并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因此,劳动合同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对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并没有增加过多的成本。

    这位负责人说,一些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成本增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早就明确规定的义务,是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的成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些企业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就不会产生这一部分成本。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就认为提高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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