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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领事协定提请审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贾楠、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领事协定》的议案。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批准这个协定的议案中表示:中菲领事协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这一协定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两国在领事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战略性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

    自1975年建交以来,中菲两国在政治、经贸、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双方高层保持交往与接触,双边关系发展顺利。近年来,随着两国关系的不断发展,双边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我国是菲律宾的第五大旅游客源国,菲律宾是我国第七大入境人员来源国。为了发展双边领事关系,保护两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必要缔结领事协定。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4月和2009年1月,中方代表团与菲方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两轮谈判,就协定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9年10月29日,我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与菲律宾外交部部长阿尔韦托·罗慕洛分别代表本国在马尼拉签署了中菲领事协定。

    中菲领事协定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领事用语的定义;领馆的设立和领馆成员的委派;领事职务;领馆、领馆成员的便利、特权与豁免;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协定生效和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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