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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法律专家工作组成立 专家热议全国控烟立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记者黄小希)由59名法律专家组成的“中国控烟法律专家工作组”29日在京成立。这些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以及国家和控烟项目城市法制实务部门的专家,将致力于推动我国国家和地方的控烟立法工作,并促进《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

    成立大会上,法律专家与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就我国控烟立法现状、立法面临的困难以及立法前景展开热议。

    控烟立法现状堪忧

    2003年11月,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第77个签约国。《公约》于2006年1月在我国正式生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对“防止接触烟草烟雾”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缔约国家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已有多个国家和数百个地区成功地实施了相应法律,要求几乎所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实现“100%无烟化”。但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控烟法规,而国内现有的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等地吸烟的地方性法规与《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存在差距,且法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

    “从各地现有的禁烟规定来看,所列出的禁烟场所非常有限,而且允许设有吸烟室,这就导致许多例外,难以有效杜绝烟雾蔓延。”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控烟办公室主任杨功焕说,“更为重要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和执法机制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操作性,从而使得这些法规缺乏执行效力。”

    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各国有无烟环境规定的执行情况得分”显示,满分10分中,我国的得分仅为1分,远远落后于其他公约缔约国。“这1分还是来自我国在学校禁烟方面所做的工作。”杨功焕说。

    控烟立法困难重重

    长期的控烟实践证明,立法是保护公众免受烟草危害最有效的措施。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立法是确保公众避免烟草危害唯一可接受的公共卫生和人权策略,因为法律具有约束力、能够建立执行机制、对违法行为可采取处罚措施。但是在我国,控烟立法面临诸多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认为,群众对烟草危害及控烟工作的认识水平不够,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利益集团的抵制等,都对立法工作不利。此外,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控烟立法也不够了解。有人担心,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看上去很美”,立法内容却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国家的立法权威是一种损害。

    “现在,法律专家才刚刚介入控烟领域。”解志勇说。

    全国控烟立法小组课题负责人、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崔小波指出,全国性控烟法迟迟不能出台,与有关部门认识不统一有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控烟将对经济产生影响,而事实上,控烟带来的社会与经济效益高于烟草业带来的效益。全世界之所以能走到控烟道路上,是因为各国都已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我们需要怎样的控烟法

    解志勇认为,对控烟进行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烟草的种植、加工、流通,烟草企业的广告促销及赞助行为,还涉及就业问题和吸烟人群。这些都必须纳入立法考虑。

    他强调,法律必须具有可执行性。一部可执行性强的控烟法,执法主体必须明确,执法权限及手段也必须明确,对执法效果还应当建立评估机制。

    “这部法律不是单纯为了执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而是基于我国的实际需要,基于对国民健康的关注和追求,以及基于中国烟草危害的状况制定出来的法律。”解志勇这样描述心中的控烟法。

    还有一些专家表示,控烟法应当是一部侧重于倡导的法律。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敏荣建议,对吸烟者以教育劝阻为主,对屡教不改者或是恶意违法者再处以高额罚款。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杨寅说,控烟法是社会领域性质的立法。“这是一部处罚与倡导兼备、以倡导为主的法律,是政府倡导与民众自觉遵守并重的法律,是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并行、并且允许各地有自己特色的法律。”

    崔小波指出,全国性控烟法的出台不仅确立了控烟工作的基本原则及要求,为地方法规的制定提供参照,还保护了不吸烟者维护自身健康的权利。此外,全国性控烟法的出台,将对烟草企业发挥限制作用。

    “如果不能在控烟方面进行全国性立法,我国将很难实现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崔小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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