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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拟立法“从严要求”珠三角汽车尾气排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广州6月1日电(记者王攀 吴涛)第二次进行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日前被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实施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介绍说,根据法规草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曾规定,要“制定更严格的区域环境标准,统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管理环境体制机制创新和先行先试”。本次修订草案正是以此为据。

    李焕新表示,考虑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将广州、深圳、珠海、韶关等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因此修订草案规定了广东省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三角地区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为方便市民和保障条例顺利实施,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时,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配套的车用燃料的供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提前公布符合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李焕新说,为实现部门联动,资源合力,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行机动车环保有关内容的资源共享。

    此外,本次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当地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光化学烟雾等污染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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