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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应确保正常有效运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太原6月6日电(记者 叶健)山西省环保厅日前表示,企业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应确保正常有效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停运,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同意。

    为继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山西省近日采取了多项减排措施,其中之一是加强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严格环境监管。具体措施是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管理,采取环保人员驻厂监管、在线仪表远程监控、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的方式,全程、全天候监控重点减排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已建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据山西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日常运行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停运,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间超过3天的,企业生产设施应同时停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旦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企业将被责令立即恢复正常,并依法查处,加倍予以处罚,当年不再受理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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