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管道建设应节约用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管道建设应“节约用地”。

    在此前的法律草案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管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补充修改。

    修改后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同时,草案还规定,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此前的法律草案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管道的远程安全监控设施对监测管道安全运行状况,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应明确作为管道附属设施予以保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修改后提交审议的草案,将管道“安全监控设施”列入了予以保护的管道附属设施中。

我国立法明确油气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责任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管道企业的责任,强调管道企业应“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在此前的法律草案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管道企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对管道保护的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认为,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首先是管道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障能源输送和公共安全,有责任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协调处理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的草案规定: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草案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我国立法拟授权国务院制定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特别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明确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的一些特殊措施,可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

    在此前的法律草案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管道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陆上油气管道的,应明确海上油气管道保护不适用本法。有的常委会委员则提出,应明确规定海上油气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并增加针对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特点的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认为,石油、天然气的管道输送以陆上管道为主,陆上管道的安全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更多,本法主要针对陆上油气管道规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必要的;同时,草案关于管道保护一些基本制度的规定,对海上油气管道也是适用的。对海上油气管道保护的一些特殊措施,可以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的草案作出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发生油气管道事故 管道企业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害单位和居民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将提请于25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表决前,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相关条款规定,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害的单位和居民。

    此前草案对管道企业处理管道安全事故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管道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居民通报,避免或减轻事故危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还有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工作应当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中增加管道企业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规定。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还提出,不少管道沿线地方政府得不到管道企业上缴的税收收入,但都要履行管道安全保护职责,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应对管道沿线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相关链接
· 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 安全监管总局通知加强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防台风
· 甘肃09年底将成为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能源大通道
· 关于批准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