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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通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5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共六章六十一条,分别为:总则,管道规划与建设,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法律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立法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造成污染管道企业应及时处理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赵超、陈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

    法律同时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法律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发生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规定,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法律还规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我国立法明确管道企业的油气管道保护责任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赵超、陈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了管道企业对于油气管道的保护责任。

    法律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法律指出,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同时规定,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建设管道影响土地使用管道企业应予补偿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赵超、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建设管道影响土地使用管道企业应予补偿。

    法律指出,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法律同时指出,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同时,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法律规定,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法律同时规定,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我国立法规定: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将受惩处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赵超、陈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法律明确,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法律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还指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立法确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体制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赵超、陈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部法律确立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

    法律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法律还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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