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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玮、白瀛)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草案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草案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遗”传承人应履行“培养后继人才”义务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周玮、修钰)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草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草案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继续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给予有利于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支持;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玮、白瀛)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草案还明确,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草案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支持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集中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学校应将“非遗”教育纳入相关课程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周玮、修钰)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

    草案指出,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教育活动,培养专门人才。

    草案规定,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意识。

    草案还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我国拟立法支持合理利用“非遗”项目发展文化产业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玮、崔静)我国正在努力通过立法,使这个文明古国拥有的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得到妥善保护的前提下,更好地体现其商业价值。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

    法律草案中提到的“合理利用”需要特别关注。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过度商业性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专家指出,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观念和做法,让“非遗”越来越受到威胁。

    如何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草案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企业等经营单位予以扶持,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在草案中予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非遗”调查应尊重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玮、白瀛)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任意开展“非遗”调查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玮、白瀛)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境外组织需批准方可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

    草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

    草案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和形成的资料;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是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二是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三是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四是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的。

专家+公众:增强“非遗”名录社会公信力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周玮、修钰)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予以保护。

    为了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草案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5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领域,分别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产生。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

    根据草案,专家评审小组要对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过半数的专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提出审议意见。

    为保证评审工作科学、民主、公平,草案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制度,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建立诚信档案。

    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草案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中国拟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传统文化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玮、崔清新)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这部法律草案的现实迫切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在最近几年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非遗”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大量珍贵实物遭到毁弃……所有这些,都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

    中国文化部部长蔡武就这一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中国已于2004年8月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有必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蔡武在谈到立法的总体思路时指出,一是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二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三是正确处理保护、保存与利用的关系。四是与《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立法者努力使这部法律对接国际公约精神。根据《公约》的规定,草案确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蔡武说,《公约》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括无形遗产,还包括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工具、道具等,以及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者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据此,草案不仅对无形遗产的保护、保存做了规定,还对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的保护、保存做了规定。

    法律草案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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