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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日前下发在企业建立“三必报”制度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30日   来源:工人日报

    “企业重大劳动争议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必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报、企业工会主席变动必报。”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在企业建立“三必报”制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当重大劳动争议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出现时,企业应该立即启动工作预案,针对事件内容,在1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本企业的上级工会报告。对影响重大的劳动争议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事件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在接到企业“必报”事件后,应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设区市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当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当基层工会主席变动情形出现时,应提前一个月向上级工会报告,特殊情况无法提前报告的,应在基层工会主席变动后一周内向上级工会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总工会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建立“三必报”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三必报”制度,但由于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是哪一级的错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事件紧急重大,产生严重后果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规定,企业建立“三必报”制度将作为企业参评先进集体项目和地方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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