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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07日   来源:新华社

抓住三个关键环节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工商系统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新华社北京10月7日电(新华社记者张晓松、陈菲)3000多万个体工商户、700多万私营企业、40万外资企业……面对如此众多的市场主体,2万多基层工商所、40多万工商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大局。

    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紧紧抓住规范自由裁量、加强行政指导和行政复议三个关键环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使社会普遍关注的“同案不同罚”“重处罚轻规范”和行政争议多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规范自由裁量 防止“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像这样的表述十分常见。

    “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在具体执法时是罚1000元还是1万元?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必须看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方便了我们的日常执法,也为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说。

    公正执法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工商总局于2008年专门制定下发行政指导意见,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要求各地就行政处罚裁量制定规范化措施,防止对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出现轻重失衡、宽严失度的现象。

    各地认真落实这一要求,纷纷制定相关制度。海南、湖南、湖北、河南、宁夏、大连、哈尔滨、宁波、青岛、深圳等地制定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或者裁量参照标准。天津、江苏、西藏、四川、贵州、甘肃、安徽等地出台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积极指导下级工商机关制定具体裁量标准。

    北京市工商局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先后对248项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以及执法人员的办案权、决定权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合法、合理、合情地行使处罚裁量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各地还注重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辽宁在执法办案软件中增加自由裁量控制模块。重庆、广西在评议考核分值中增加自由裁量权行使评分比重,实现了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和有效监督。

    付双建表示,随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深入推进,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显著提高,畸轻畸重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促进了执法公正。

    加强行政指导 避免“重行政处罚、轻引导规范”

    “工商执法人员发现我们在使用商标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不是简单粗暴地一罚了之,而是耐心地解释、劝诫、指导,既纠正了我们的违法违规行为,又增强了我们的商标意识,太感谢了。”广州市朗贤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工商系统按照中央的要求承担起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任。如何在市场监管和服务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成为摆在整个工商系统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面对新的形势,同时针对市场监管中“重行政处罚、轻引导规范”的状况,工商总局提出柔性执法的新理念,鼓励支持地方积极探索改革执法方式。

    2009年以来,在工商总局的指导下,各地工商机关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大胆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开始从刚性监管向刚柔相济、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浙江、广东、贵州、重庆、山西、湖南等地逐步抛弃监管就是处罚、审批、收费的传统观念,灵活地采取了建议、劝告、说服、教育、帮助等多种监管方式,将执法监管的重点从“围追堵截”转变为“疏导帮扶”。

    泉州工商局成功引导200多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时组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解决了企业被吊销执照后不办理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又不能采用强制手段让其退出市场的监管难题。

    吉林推行“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帮助8000多户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经过告诫说理已经整改达标的3500户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增强了执法的亲和力,营造了和谐的执法环境。

    付双建指出,一系列大胆实践打破了工商部门传统的权力本位和部门本位的主导地位,确立了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结合、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全新执法理念,较好地实现了规范化行政、服务化监管与人性化执法的有机统一。

    深化行政复议 将大量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

    记者日前在北京市工商局看到,依靠一套现代化的案件管理系统,工商执法办案已实现全程信息化管理。目前,这个局已将复议、诉讼、听证案件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实现了对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近年来,工商系统通过创新行政复议体制,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

    2009年,工商总局专门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与此同时,各地工商机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行政复议人员办案能力逐步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作用日益明显,大量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工商系统内部:

    ——天津、辽宁、浙江、河北、贵州等地在行政复议中坚持积极受理、从宽受理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实现;

    ——广西、贵州等地通过行政复议网上受理平台,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为申请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保障;

    ——青海、四川、南京等地重视案前、案中的协调疏导,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湖北、重庆、黑龙江等地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和复议听证相结合的方式,与申请人零距离沟通,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山西、甘肃等地推行“说理式”复议文书,取得以理服人、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2004年1月至2010年6月,工商总局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57件,受理申请640件;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4049件,受理申请13183件。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各级工商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裁决,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综合运用和解、调解、听证等多种手段,把案件办成‘铁案’,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付双建说。

    此外,各地工商机关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纠错的监督职能,通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和解、调解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纠正下级行政执法中的错误,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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