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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要求省市县三级要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10月17日电(记者岳德亮)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促进减排工作,浙江省政府指出,省、市、县三级要逐步建立起排污权储备。

    记者17日从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发现,今后该省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可以向市场购入排污权用于储备,各级财政可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政府或有关部门储备的排污权,可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浙江省社科院的有关专家表示,这项政策的出炉主要基于浙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污染压力进一步加大,部分流域污染问题突出。

    据了解,2007年11月,浙江省的嘉兴市在全国率先推行排污权交易,新建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COD和二氧化硫,必须是从老企业通过减排工程削减下来的。2008年,嘉兴市又率先挂牌成立了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负责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初始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

    浙江省政府还指出,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果超过一年,要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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