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法明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卫敏丽、傅夏莉)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这部法律明确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民委员会成员“难罢免”和“乱罢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改后的这部法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卫敏丽、傅夏莉)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这部法律明确,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村委会任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还明确,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卫敏丽、傅夏莉)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这部法律增加了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法律明确,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