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12月9日电(记者刘文国)从明年3月1日起,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将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确保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治项目相挂钩,实现先补后占;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同时,为了更有效实现耕地资源的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条例同时规定,从明年3月1日起,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