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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15日   来源:新华社

“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崔清新、周英峰)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对房屋征收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程序性规定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众利益。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和补偿到位,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为了给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新的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收程序的规定仍然延续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更加公开和透明。

    值得关注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对此,沈岿认为,宏观来看,之所以取消这一规定是更多地考虑地方而不是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意志,更多地考虑整个地区、除被征收人以外的其他公众的看法,所以没有延续第一次意见的规定。

    但他认为,被征收人是否同意危旧房改造项目,除了要照顾改造地区其他老百姓意见外,被征收人的群体意见也应该给予充分考虑。

我国拟立法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崔清新、杨维汉)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其中涉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意见共2454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但是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并且对受委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二是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三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

    第二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新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意见稿对暴力等方式野蛮搬迁活动是严格禁止的,并对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意见稿明确提出,如果暴力野蛮搬迁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这方面的问题,就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新拆迁条例”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范围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周英峰、杨维汉)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只有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才是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同时,他指出,在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方面,新的征求意见稿在决定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上提高了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

    据介绍,条例在第一次征求意见中,一些公众反映的意见主张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而且认为应是所有公众都能共享的权益,完全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才能被界定为公共利益。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这位负责人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这些项目的实施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

    “实现科学发展、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加以调控。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这位负责人说。

我国拟立法规定征收补偿金额“不得低于”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其中,13332条意见是针对房屋征收的补偿提出的。

    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指出,关于补偿标准,根据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价格成了最底线。考虑到中国在现实的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形成有历史因素,有很多复杂情况,不能一概笼统地用市场价补偿,在市场价基础上,只要考虑的因素是合理的,就可以高于市场价。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针对这一点,沈岿指出,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市场价格,这个机构还必须由被征收人选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延续了这样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评估机构是独立客观公正来进行评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干预。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来统一制定,而不是由各个地方来规定,这样保障评估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评估规范来进行,受地方政府的影响相对小些。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原则上不予补偿。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特别是那些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因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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