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12月23日电(记者 叶健)山西省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出台的《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山西省污染减排法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山西省环保厅厅长刘向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条例》是针对减少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地方性环保法规,是完成“十一五”约束性减排指标的立法成果。“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在提前完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约束性指标的同时,实施了诸多创新性环保政策措施。《条例》是在“十一五”环境保护、污染减排的实践基础上梳理制定的。
作为全国率先出台的地方性污染减排环保法规,《条例》对污染减排进行详尽的细化,共5章61条,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对大气、水体、固体废物、噪声4方面规定了严格的减排措施。
在大气方面,规定了清洁煤技术的推广、燃煤企业脱硫脱硝设施的建设、扬尘污染的防治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在水体方面,规定了水资源的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安全措施、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扩展;在固体废物方面,规定了垃圾分类处置、污染场地修复和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在噪声方面,规定了居住区、装修作业、居民活动、交通噪声、施工噪声和特殊时期噪声的防治要求。
《条例》将山西省近年来实施的创新性环保政策措施纳入了法律规定。《条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鼓励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责任保险;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城镇和企业,不得使用自来水和新鲜水源进行绿化和工业生产;《条例》不仅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环境问责范围,还将企事业单位责任人员纳入环境问责范围。
据了解,《条例》的多项规定填补了地方性减排方面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