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1月20日电(张周来、覃星星)从2月1日起,广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其服务管理经费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规定的。
按规定,自治区将出台统一的五保供养标准,各市、县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服务管理经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
《办法》还明确,集中供养的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生活照料,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生活照料,并可委托其他村民负责生活照料,对受委托负责照料的村民给予补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对象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近年来,广西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提高五保供养水平。2003年以来,自治区本级财政累计投入3亿多元共建成乡镇敬老院1100多个,五保村6500多个,实现了每个乡镇都有敬老院的目标。2009年10月,广西将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钱、30斤大米、1斤食用油”,每人每月增加现金补助20元。2010年,广西决定用5年时间再建6000个五保村。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黄瑞平介绍,截至2010年末,广西农村五保对象32.84万人,有5.66万人入住敬老院和五保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206元,分散供养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