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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车船税法草案:我国拟按游艇长度征收车船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何雨欣、罗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我国将按游艇长度为计税依据征收其车船税,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

    草案一审稿规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车船税法应对游艇的税额幅度作出规定,具体适用税额可由国务院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对游艇的计税依据可以考虑长度、价值、发动机功率或者吨位等因素,鉴于游艇的长度与价值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一些国家也以长度作为计税依据,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游艇登记管理实际和征管可操作性考虑,建议在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中规定,以游艇长度作为计税依据。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授权国务院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我国拟立法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税规定避免“用钱换排污权”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何雨欣、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而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很难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宜瑜在分组审议中就提出,“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的说法不太合适。“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赋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其他部分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类似意见。

    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并在车船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车船税减免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车主定期验车时应向交管部门提交纳税证明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何雨欣、罗沙)根据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车主定期检验车辆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缴纳车船税证明。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定期检验是对车辆性能的检验,是否纳税与检验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对草案的规定再作研究。有些社会公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

    相关部门经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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