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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支持开展传承活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也应当规定相应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可重新认定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进行“非遗”调查都应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都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同境外组织一样报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非遗”使用适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认为,本法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对于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本法可作适当衔接性规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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