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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变动建筑主体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北京规定变动建筑主体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 张舵、刘德炳)去年在北京市西城区买了一套房子的周欣发现,同住一栋楼的其他业主私自将家中的承重墙改动了,虽然她觉得不妥,但也无可奈何。新近出台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让与周欣有同样遭遇的住户们不会再失望了。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变动建筑主体等必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

    为保证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北京市作出规定: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超荷载使用房屋;禁止损害或擅自拆改共用设施设备;禁止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农科介绍,北京市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方面坚持“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强化政府对房屋建筑管理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从而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比如,一栋住宅楼中有一户私自拆改承重结构、改变使用用途,会对整栋建筑构成威胁,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

    对此,《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北京市将为每户建筑办理“健康档案”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 张舵、刘德炳)在石灰和瓷砖的层层包裹下,有些建筑即使存在安全隐患,业主也很难发现。针对这一问题,刚刚出台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将通过为每户建筑建立安全管理档案的方式,以尽早发现解决问题,确保房屋建筑“健康”。

    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今后自行管理房屋建筑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每户建筑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根据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北京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导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发现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处长李自强表示,今后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将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如果房屋维护和保养较好,而且有记录在案,那么在房子转手时可能提升房子的价值。反之,如果没有房屋维护的任何信息,受让人可能会对房子的安全产生质疑,那么房子的交易价格也可能会打折扣。”

    对于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如实记录的,北京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自行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李自强表示,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档案的细则目前正在制定之中,将在5月1日前出台。

    另外,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机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相关主管部门将对自行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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