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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努力提高刑事审判水平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重庆5月10日电 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10日上午在重庆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刑事审判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张军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既要准确理解,又要准确把握。面对新形势,要与时俱进,更新转变观念,把“严”的一手用足,对严重犯罪的依法严惩不能有任何放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宽”的一手用好,特别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好的政策,还要让当事人理解、老百姓接受、社会上认同。

    张军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努力,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死刑案件,实现了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5月1日已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并规定对部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可以限制减刑。这一立法完善为刑事审判中进一步严格控制死刑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死刑案件审判中全面、准确、充分予以贯彻落实。

    张军要求,切实把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贯彻执行到位,确保证据裁判意识牢固树立,绝不动摇;确保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一体遵行,绝不迁就;确保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全面贯彻,绝不含糊。切实把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开展好,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调研指导,不断总结完善工作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
加强适用禁止令监督指导 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

    新华社重庆5月1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要稳妥、慎重,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禁止令应当具有可行性,要考虑对被告人能够监控、便于监控,措施能够落实。禁令内容与行为人日常生活过于密切,难以有效实施的,不能随意作出宣告。

    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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