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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谈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热点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1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记者 苏雪燕、吴雨)银监会15日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实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比2009年底增加了约1000亿元,增长迅速。

    去年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今年监管机构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对于银担合作未来的监管思路如何?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一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实力增强、市场形象和信心提升

    2010年,银监会联合多部门成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先后制定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8个配套制度,并实施全行业规范整顿工作,各地政府对融资类担保机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风险排查、资格审查和重新核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截至今年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5888张。

    银监会负责人说,经过整顿,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形象和市场信心有所提升。各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的意愿持续增强,国有、民营以及外资均呈现不断流入态势。

    截至2010年底,在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2010年担保代偿率0.7%,损失率0.04%,准备金余额为353亿元,拨备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余额)为3.1%,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代偿余额)为507.28%。

    将加快制定相关政策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尽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行业整体资信水平较低,商业可持续性比较弱、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尚有较大发展空间、部分机构单体风险需要关注等方面问题。

    对此,银监会负责人表示,今年联席会议将抓紧研究拟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跨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报相关部门审批,将于近期出台。”

    此外,联席会议还将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出台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各地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并尽快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联席会议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建设一批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此外,目前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热衷于担保主业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一些单体机构风险。

    对此联席会议要求地方监管部门要严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同时也需要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集中度过高所隐含的信用风险及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

    将引导银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准入审查以促进银担合作

    去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类担保公司的合作继续改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增幅较大。

    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今年联席会议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进行正确评价和严格审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要重点查验经营许可证、综合评价经营规范性、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实力。

    联席会议还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在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收费、考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进一步促进银担合作。

    消费者要通过持有效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如要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首要的是要查看担保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还要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来判断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与之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此外,针对近期媒体集中报道的,部分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和高利放贷的行为,银监会负责人表示,报道中涉及的担保机构大部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不在联席会议和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

    “这些机构打着担保旗号从事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给合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形象声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对于这些担保机构,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该负责人说。

 
 
 相关链接
· 银监会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任职办法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
·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 安徽省出台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门槛500万元
· 七部门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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