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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职业病防治之殇——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新华视点”记者胡浩、周婷玉)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难……从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一桩桩沉痛的事件一次次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殇,也使得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

    打破受理“垄断” 扩大职业病诊断机构范围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现实中患者却需要费尽周折才能获得这张被认可的“写着坏消息的纸片”。

    专家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对职业病患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是职业病劳动者痛感诊断难的原因之一。如医疗资源非常丰富的北京市只有5家医疗机构有资质,广东省20家,陕西省18家。因为诊断机构只有指定的少数几家,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常常舟车劳顿,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却步。

    针对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卫生部部长陈竺就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对于劳动者就近申请职业病诊断、及时维权有意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在立法上消除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受理门槛,为更多的有实力的医疗机构加入到职业病诊断的行列创造了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会显著上升。

    为鼓励医疗机构主动获取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黄乐平建议,将医疗机构的职责与权利结合起来,医疗机构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后,在承担职业病诊断的职责与风险的同时,应可在资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获得更多的支持。

    “这方面国家必须加大投入。”他说,“否则,这样的立法规定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只是个好看的摆设。”

    强化举证责任 倒逼用人单位履职防病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黄乐平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的义务,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而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则因材料不全而拒绝给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举证难由此成为职业病诊断和获赔最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

    2011年2月,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除了侥幸留下务工证明的16人,其他人均因无法提供必须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取的举证材料难以得到赔偿。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同时还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参与法律修改的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指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的义务,正是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把握的总体思路之一。

    黄乐平认为,“可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规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如果能够实施到位的话,对于化解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是往前迈出了一大步。用人单位要避免这一规定被恶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护的法定义务。

    发病只报告“冰山一角” 法律应厘清关系与定位

    尽管修正案草案的提出,为完善法律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将迈进重要一步,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仍旧任重道远。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

    现有的数字只能反映我国职业病发病的趋势和特点,并不能反映实际发病状况。李涛指出:“由于当前我国职业健康监护水平估计不到10%,相当大的职业人群没有被健康监护系统覆盖,也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潜在职业病人没有被及时发现。”

    另据了解,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作业。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个体中小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当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客观上造成这一人群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更难。

    黄乐平指出,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草案中增加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但这样的规定对于我国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来说还远远不够。

    “要解决农民工职业病预防难、诊断难、赔偿难、维权难,必须从立法宗旨入手,明确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是权利主体而不是管理客体。解决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用人单位义务主体地位,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厘清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定位是化解农民工职业病维权难的关键。”黄乐平说。

    李涛指出,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除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务工关系,加强职业卫生服务等措施之外,关键在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为每一个劳动者创造健康、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黄乐平则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力度,参考《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引进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的双倍赔偿机制。

我国拟修法规定: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对职业病诊断中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胡浩、周婷玉)根据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应对职业病诊断中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此外,根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此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仲裁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胡浩、周婷玉)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仲裁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草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

    草案还规定,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修正案草案,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之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工会组织将可依法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周婷玉、胡浩)根据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工会组织将可依法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草案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这一规定将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职业病防治工作应纳入工会的工作重点。他希望工会在以下方面发挥具体作用:积极帮助职业病劳动者维权;通过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建设符合标准的作业环境,保障工人的职业卫生的基本权利;开展职业病调查报告,了解中国职业病劳动者的真实情况,为构建科学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反映劳动者的基本诉求;真正帮助工人获取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卫生意识特别是组织劳动者积极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等。

    此外,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草案还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我国拟修法疏通职业病诊断障碍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周婷玉、胡浩)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化解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此次修法的重要任务。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修改说明时表示,完善的职业病诊断制度既可以为劳动者顺利、便捷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尽快落实职业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各方义务有效引导甚至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预防措施。

    陈竺介绍说,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各环节作了规范,各项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法律施行9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总体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如张海超的“开胸验肺”、“毒苹果”事件、云南水富“怪病”等。“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陈竺说。

    职业病诊断机构少,是职业病诊断的障碍之一。目前,我国共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89家。全国还有60多个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甚至在个别省全省范围内只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常常舟车劳顿,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却步。

    为破解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且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陈竺指出,这一修改旨在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举证难”是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和获赔的又一道“关卡”,也是最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对此,修正案草案也作了有针对性地修改,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甚至被责令关闭。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参与法律修改的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认为,这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清理职业病诊断鉴定障碍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更重要的不止于此,根本出路还是预防,除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务工关系,加强职业卫生服务等措施之外,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要自觉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为劳动者创造健康、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中涉及的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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