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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建质量追溯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2日 10时27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9月2日电(记者 娄辰、寇瑞卿)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修订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建立生猪、猪肉质量追溯制度。

    《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对违法经营的个人和企业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对违法者的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对于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最高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最高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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