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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8日 18时38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朱保举、江国成)据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8日公布的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今年我国确定的11个水稻产区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0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8元。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规定,当晚稻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时,中储粮公司以县为单位启动预案,由收储库点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执行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通知》规定了最低收购价的执行时间: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9月16日至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11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

    《通知》还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张榜公布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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