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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6日 07时06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记者周玮)记者25日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明确:到2015年,我国将形成相对完善的“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文化经费保障机制,农民工文化服务将切实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农民工文化建设进行全面部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府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用工企业和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良好局面。农民工工作的责任分工为:常住地政府是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农民工文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城市社区和用工企业是农民工文化服务的主要阵地,社会力量是农民工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在保障农民工享有和城市居民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工群体特有的文化需求,尤其要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要打破条块分割,推动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各方面的农民工文化服务资源,形成分工明确、统筹协调、优势互补、优质高效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

    意见还提出了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支撑,以城市基层社区、用工企业为重点,以社会力量为补充,加大政府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的总体思路,推动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提出了“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推进重大农民工文化惠民工程建设”等具体措施,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工文化工作厘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关心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文化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桥梁,对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尊严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建设农民工精神家园,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文化权益,是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和道德素养、实现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必然要求,对于提升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用文化架起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桥梁
——解读文化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记者 周玮)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到2015年,我国将形成相对完善的“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文化经费保障机制,农民工文化服务将切实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这个意见的出台,将用文化为2.42亿农民工架起一座融入城市的桥梁。

    农民工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42亿,农民工日益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农民工文化工作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关心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特别是随着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序推进,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在着力维护农民工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政治权益的同时,农民工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民工文化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体制不顺、责任不清、保障不力、针对性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尚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农民工文化权益仍然缺乏制度性保障。特别是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对文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期待,加强对农民工文化权益的保障显得更加迫切。

    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责任主体

    在农民工文化的建设主体和推进力量方面,三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农民工文化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常住地政府的主体责任。

    根据意见,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农民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服务对象。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经费保障和资源配置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文化需求,切实提高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能力,使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

    在具体工作中,要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考核体系;要推进重大农民工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以实施重大农民工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提高对农民工群体的覆盖程度和服务能力。继续大力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工程,着力解决农民工基本文化需求;加强“职工书屋”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农民工的服务力度;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现有基层服务点在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开展农民工服务;以“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为依托进行“农民工网(夜)校”试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使之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

    城市社区是农民工城市融入主要平台

    三部门意见指出,要以城市社区为主要平台和载体,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要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城市社区要以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规模、特点和文化需求,规划建设和优化配置社区文化设施和服务,构建以社区文化设施为依托的农民工文化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参与能力,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城市社区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激发农民工的兴趣和参与热情,改变农民工文化交往的封闭性,促进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社区生活。

    鼓励引导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

    意见强调,要鼓励和引导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一要督促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抓紧研究与企业共建农民工文化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将农民工文化生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提升企业开展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自觉性。二要鼓励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建设。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用工企业积极开展农民工文化工作。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农民工生产生活密集区参照本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固定文化设施,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配置临时性文化设施或提供流动服务。用工企业要配备文化管理人员,提高文化设施管理水平,保障文化服务质量,确保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常态化。三要加强企业对农民工文化活动的组织。用工企业要依靠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扶持本单位农民工自建农民工文艺团队,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的组织能力。

    注重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特殊文化需求

    意见强调,要注重满足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文化需求。要加强农民工文化需求调研,研究分析农民工的文化需求特点和文化消费规律,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需求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的文化活动形式。要尊重并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的特性。在保障农民工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需求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还要鼓励、扶持农民工自办业余文化团队。

    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意见要求,要切实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出台支持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政策,制定农民工文化服务指导规范,加大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力度,提高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效益。加强农民工文化政策引导和宣传,定期举办导向性和示范性文化活动,促进农民工文化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

    意见强调,要落实经费。加大农民工文化工作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在编制公共文化服务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文化工作需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日常经费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统筹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农民工专项公共文化服务、特定文化产品购买和专门政策引导等方面的支出。加大相关部门农民工文化活动经费的统筹整合力度,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鼓励企业加大农民工文化经费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农民工文化活动、文化项目和文化设施等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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