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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出台政策鼓励社会和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13日 16时06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郑州10月13日电(记者 王云河)郑州市政府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办医院,有资质人员可开办个体诊所,试点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允许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投资额高于5000万的可给予投资额6‰的一次性奖励。

    据了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保的全面覆盖,公众对医疗的需求与现有医疗资源的差距很大,而原有的医疗资源结构和功能严重失衡,医疗资源供求矛盾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郑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州市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资本可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政府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享受与公立医院同样的补助;在加入医疗急救网络、等级评审、医疗技术准入等11个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郑州市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医院管理集团、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和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及以“高、精、尖”为特点的品牌连锁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郑州市鼓励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境外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郑州市明确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基本医疗服务要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这也意味着价格要和公立医院一致。

    今后,按照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条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

    郑州市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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