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0月18日电(记者 王海鹰)山东省医改办日前就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问题作出解读,提出两年内全部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形成的4.95亿元债务。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显现。截至2010年底,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4.95亿元,其中乡镇卫生院负债4.8亿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债1495万元。山东省提出,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据了解,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是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
山东省医改办提出,债务清理化解由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偿债资金来源于以下渠道:统筹安排的地方预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和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等。
山东省要求,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