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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拟完善调解制度促进案结事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4日 21时25分   来源:新华社

以和为贵 诉调对接
——我国民诉法修改拟完善调解制度促进案结事了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崔清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等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对待纠纷的一种态度,那就是遇到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外的渠道来解决。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民事调解制度极具中国特色,被国外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考虑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能否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这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解释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据了解,全国各级法院近年来把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很多基层法院已经把调解作为民事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直接减少诉讼案件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先行调解如果得到立法确认,甚至可以考虑以此整合现有的立案调解和小额诉讼程序,由法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在调解不成时由法官作出裁判,形成调解与快速裁决的整合。

    王胜明介绍,人民调解法中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在特别程序中专门增加一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修正案草案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愉表示,“立法对人民调解协议采用了由当事人申请确认的制度设计,旨在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强调合意和自愿对于调解的核心价值和意义,也有利于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民诉法的修改,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制度化、细则化,明确调解协议确认的性质属于司法审查,经审查的调解协议产生强制执行力。”范愉说。

    有关专家也在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重申了诉讼调解的原则。“调解以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为条件,所以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决不能强调硬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

    专家认为,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的调解,不仅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而且不利于妥善化解矛盾,反而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的程序均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诉法修改注重法院快审快裁案件繁简分流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中不难看出,法律的修改更加注重法院快审快裁、案件繁简分流。

    近些年,全国各级法院在法官人数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案件数量却在逐年大幅增长。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18.9万名法官共审执结案件837万件,到了2009年,全国19万名法官审执结案件达到了1054万件,2010年更是达到近1100万件的历史新高。

    “诉讼爆炸”使得案件快审快裁、繁简分流,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

    专家指出,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开创性地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修正案草案中还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民诉法修订:法院不受理案件也要给个明确说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专家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不出具书面的裁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当事人由于没有裁定书,因而无法上诉,诉权受到侵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裁定,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此,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分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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