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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改: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6日 07时21分   来源:人民日报

丁明 制图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势必影响到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当前大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现实情况下,如何更好配置司法资源,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完善审判程序,关系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权衡。

    为了达到完善审判程序的目的,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调整和完善。

    改革简易程序 着眼繁简分流

    “在我们基层法院,60%—70%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谈到简易程序的重要性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臧德胜坦言,在案件总量比较大的前提下,如何改革简易程序,实现“繁简分流”显得很重要,“让简单的案件审理起来效率更高,才能让法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普通程序之外增设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但这一改革对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案件分流的功用有限,因此法院迫切需要一个多样化的刑事简易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着眼于建立繁简分流审判体系。

    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此举被认为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臧德胜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完全实现“简单案件简易审”的目的。根据该条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事实上和普通程序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换了个名字而已。”臧德胜说。

    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条还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臧德胜认为此举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没有实质争议,审理起来时间也很短,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派员出席,检察院负担会很大,也不利于法院方便快捷地安排开庭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也认为,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使某些案件程序简化,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不光是法院的问题,也涉及检察院的工作成本。“没有必要要求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庭,原来第175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不出庭,现在又规定了出庭,这并没有减少工作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孙燕则认为,简易程序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不能因效率牺牲公正。“从二审的角度来看,部分上诉案件是因为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简单草率,忽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被告人意见没有充分表达的情况下就判了,致使被告人上诉,对节约司法资源起到了适得其反的作用。”

    适当延长审限 明确中止审理

    “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觉得很头疼的问题就是审限不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刘瀚阳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20日;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审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特殊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一般为6个月,二审一般为3个月,相比而言,刑事案件的审限无疑太短了。”刘瀚阳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学平认为,要按照级别管辖标准,设定不同级别法院的审限。龚学平介绍,根据抽样调查,上海市基层法院每起案件平均审理的天数在53天到89天之间,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时间是在129天到242天之间。他建议,对于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限,基层法院限定为2个月,中级法院为5个月比较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作出规定,适当延长了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审限太短的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尤其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表现比较突出。”臧德胜举例说,比如一起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就民事部分愿意调解并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在20天的审限里凑不齐钱,无法按期结案,那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转为普通程序,要么放弃调解,直接判决。臧德胜希望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能够单独设定审限。

    龚学平介绍,根据上海市的调查,实践中刑事和解案件的审理天数平均需要93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72天。因此,为了确保和解、调解的成功率,龚学平也建议适当延长这两种案件的审限,也就是在以往规定审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一个月为好。

    但是也有法官认为,延长审限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的问题,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此外,在中止审理的问题上,由于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中止原因长时间存在的案件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这些案件悬置于法院,造成大量审判资源的闲置或浪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调研报告建议,中止审理的案件不能无限期中止,长时间中止的案件应退回检察院,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由检察院重新起诉。该课题组主张期限限定为1年,即中止审理的原因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仍未消失的,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重新起诉。这样可以较好地兼顾被告人、被害人、检察院和法院各方的利益。

    推动量刑规范 杜绝程序瑕疵

    去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各级人民法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也有所体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条的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四条还增设了开庭以前的准备程序,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此举提高了庭审的诉讼效率,而且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同时,他还建议增设一些规定,将庭前证据交换主要限于书面证据,以免复杂案件的证据太多,导致庭审旷日持久,并建议在开庭以前考虑增设证据交换制度,以及被告人有限的阅卷权利。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洪昭认为,在一审案件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中,尤其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应该让人民陪审员也参与进来。“法律既然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那么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之外,人民陪审员也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判断,否则认定非法证据行为本身就可能产生程序上的瑕疵,导致审判失误。”王洪昭进一步建议,应该严格区分审判程序与非法证据认定程序,并强化对证据材料证明力的认定。

    “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总结,这次修改的特点,一是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从修改的条文当中可以看出一系列的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二是更加注重司法公正,这次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等,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更加注重司法效率,这个方面主要体现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扩大,现在司法机关负担越来越重,人少案多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保障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以后,一定能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对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都会有比较大的促进。”陈斯喜说。 

    ■草案亮点

    亮点一: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根据司法实践需要,修正案草案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维持现行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修正案(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亮点二: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明确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建议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亮点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同时,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记者 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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