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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于11月5日至6日在北京举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07日 18时08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于11月5日至6日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破产法学界专家学者围绕破产案件依法受理问题、合并破产重整等实务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立法问题、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问题、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切实保障问题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特殊企业破产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我们应当对破产法尤其是重整制度有正确的认识,要转变一些人对破产的消极态度,纠正理念上的误解,积极发挥破产法的高效率清算和积极拯救的双重作用,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设定,有效解决了很多困境企业的重整再生问题,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商业主体投资信心,发挥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我国于2007年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李冰在论坛上表示,在新的破产法框架下,国有企业要更加积极地从制度上把握破产的防范问题,提高国有企业对破产的防范能力;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在依法破产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如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等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学会副会长王俊峰表示,在破产法律的实践当中应该注重专业机构与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对话交流机制,搭建起负责企业破产与重组业务的管理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对话、交流机制,以利于相互沟通配合,在法律框架内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从而破解目前破产案件中因为相关利益方不信任,或是沟通不畅等原因造成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浪费问题。

    本届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据论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介绍,论坛除了对近年来破产法司法实践以及理论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外,还将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立法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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