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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5日 07时27分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于12月15日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尤其是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从而降低从事电影摄制等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规定,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摄制电影,只需将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只需将有关情况予以备案;将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送往境外参加电影节(展)的,只需将有关材料予以备案。

    同时,《征求意见稿》拟禁止电影中出现13项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六)宣扬邪教、迷信;(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此外,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被要求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记者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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