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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解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0日 09时20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传承和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既有文物、典籍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也有口头文学、传统艺术、节庆礼仪、民俗活动、民间工艺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刻录着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和审美理念,是民族悠久历史的稀世物证,是文化延续和传承的重要载体。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文化根基,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决定》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第一,提高文物保护水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保障投入,加大力度,切实保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继续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采取有力措施抢救濒危文物古迹,重视重要革命文物的收集和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制度,做好基本建设中抢救性文物保护和考古挖掘工作,加大馆藏文物、水下文物的保护力度。继续搞好文物资源调查,健全文物普查、登记、建档、认定制度,开展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国海外流失文物调查和民间收藏文物调查,编制国家珍贵文物名录,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文物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支撑能力。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文物安全防范设施,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图谱,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和规划,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和平台。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统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大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建立长效传承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

    第三,加强中华古籍保护与出版。认真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继续实施文化典籍编纂出版重大工程,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完成清史纂修任务,推进《中华医藏》和新版古籍基本丛书出版,编纂《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系统整理散失海外的中华古籍珍本。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开展古籍修复工作。

    第四,拓展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途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传承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各地积极发展依托文化遗产的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特色文化服务,打造特色民族文化活动品牌。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推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资源开发利用,提升中华文明展示水平和传播能力。鼓励对工业遗产、文化景观、考古遗址公园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推动文化遗产教育与国民教育紧密结合,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活动,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自觉性。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宣传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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