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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立法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居留、就业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6日 16时37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对规范外国人在华就业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利用法律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作这部法律草案说明时表示,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提高签证签发质量、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还需要从规范外国人在华就业入手。

    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在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上,需要体现引进高端人才、严格控制一般劳务人员的政策取向。草案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应当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草案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以及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草案明确了对非法就业的界定。草案规定,外国人有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受聘(雇)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外国留学生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工作等行为的,属于非法就业。

    草案还规定了核查、遣返“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的措施。实践中,被查获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往往不讲真实姓名,没有合法证件,核查其身份需要相应的调查手段和必要的调查时间,为此,草案规定,对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外国人可以拘留审查;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

我国拟立法整合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提出对我国现行的区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进行整合。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作法律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护照法,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有关护照申领的内容纳入该法,这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需要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除护照申领以外的内容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加以整合。

    为此,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适用这部法律。这部法律施行后,现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

    杨焕宁同时说明,在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活动中(例如中外联合军事演习、维和、护航、舰队访问等),军事人员成建制出入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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