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税务总局:明年起税务工商将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30日 11时06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 何雨欣、侯雪静)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能力,2012年起,税务工商将加强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内容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等。

    信息共享方式方面,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信息共享时限方面,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时强调,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 税务总局:税务行政要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
· 税务总局就减轻车辆购置税办税负担问题答记者问
· 税务总局就减轻车辆购置税办税负担问题答记者问
· 税务总局:明年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
· 税务总局: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
· 税务总局解答2011年贯彻结构性减税政策相关问题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